“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案二審有果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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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案二審有果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wǎng)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湯某“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湯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圖形部分與洋河酒廠享有在先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據(jù)此,駁回湯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jù)悉,湯某為第14639125號“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下稱訴爭標)申請注冊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河酒廠)為“洋河股份YANGHE及圖logo”(下稱引證商標)的著作權人。2017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因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心圖形部分(下稱涉案商標)雷同,作出《關于第14639125號“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第14639125號“西游記XIYOUJI及圖”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湯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涉案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不構成近似,判令商標評審委員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洋河酒廠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了各引證商標的使用證據(jù),并提交了經江蘇省版權局登記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作品名稱為“洋河股份YANGHE及圖logo”,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證明洋河酒廠對該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且湯某具有接觸該美術作品的可能性,故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涉案商標的在先著作權,判決駁回湯某的訴訟請求。

  湯某不服法院判決,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洋河酒廠表示服從原審判決。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洋河酒廠在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中明確主張其享有涉案商標的在先著作權,湯某具有接觸洋河酒廠享有著作權的圖形的可能性,且湯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此外,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洋河酒廠享有在先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洋河酒廠對涉案圖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