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永豪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的鞋子等被行政處罰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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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華市永豪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的鞋子等被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

 

  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19年2月28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204號)顯示,金華市永豪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NIKE及鉤圖形”等商標權的鞋子等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8〕第204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金華市永豪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079659W)

  法定代表人:王躍芳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光南路169號萬達廣場10幢1028室東邊

  當事人委托義烏市康睿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英國一批塑料箱。11月14日,洋山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出口貨物中,標有“NIKE及鉤圖形”的拖鞋600雙、“近似ridar”的拖鞋1200雙、“Timberland”標識的拖鞋600雙、“adidas”標識的拖鞋1200雙、“BMW”錢包300個,價值合計FOB人民幣54450元。對于上述貨物,“adidas”商標專用權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Timberland”商標專用權權利人添柏嵐許可有限責任公司、“BMW”商標專用權權利人寶馬股份公司、“NIKE及鉤圖形”商標專用權權利人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ridar”商標專用權權利人GRENDENES.A.均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分別于2018年11月20日、11月22日、12月17日、12月20日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貨物上使用的“NIKE及鉤圖形”、“Timberland”、“adidas”、“BMW”商標,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出口貨物上使用的“近似ridar”標識,與權利人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的“adidas”商標專用權、添柏嵐許可有限責任公司“Timberland”商標專用權、寶馬股份公司“BMW”商標專用權、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及鉤圖形”商標專用權、GRENDENES.A.“ridar”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人民幣5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19年2月21日